未签合同只能适当减轻责任

时间: 2025-03-31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庞, 伊聆 阅读量:8432

在监护人未交培训费且未与培训机构签订合同的情况下,未成年人在校外教育机构培训受伤,责任应如何认定?近日,北碚区法院静观法庭审结了一起因未成年人在校外培训机构跳舞受伤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经审判员义正辞严讲“法理”,循循善诱讲“事理”,感同身受讲“情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庭兑现。

案例:

未交费学生培训时摔伤

协商未果状告培训机构

2024年7月8日,年满14岁的小李因热爱跳舞,独自前往某舞蹈中心咨询培训事宜。接待老师认为小李年龄偏大,告知其暂无合适的课程。小李主动展示了自己在学校跳舞表演的视频,并表示自身有一定的舞蹈基础,希望能参加培训。首次试学后,舞蹈中心告知小李需交费后才能正式上课,小李便将机构收款二维码拍照发给了父母。

之后,舞蹈中心因未收到培训费便再次催促小李交费,并与其父母取得电话联系,小李父母称其有舞蹈基础,支持其参加培训。然而,直到5天后的第三次训练,小李父母仍未交费,也未与舞蹈中心签订合同。也正是在这次训练中,小李不慎摔伤左脚,导致左胫腓骨干骨折。事发后,舞蹈中心立即拨打急救电话,积极护送小李就医,并垫付了部分费用。

小李父母认为舞蹈中心未完全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侵权责任。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小李父母遂诉至法院,要求舞蹈中心赔偿医疗费、住院期间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27000余元。

调解:

双方形成事实合同关系

各方应按过错程度担责

法官经审理认为,针对未成年人校外培训未交费却意外受伤的情况,需通过审查双方磋商记录、培训情况、收费制度等,从实质上判断双方是否已形成事实上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若已形成教育培训合同关系,且未成年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培训机构仅需依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在其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若双方未形成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则应从培训机构的正常能力和合理限度范围出发,依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判断其是否已经尽到了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合理划分责任比例。同时,考虑到培训机构并未收取培训费用,基于平衡利益考虑,可适当减轻其责任。此外,还需综合考虑被侵权人自身过错等因素。

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小李父母与舞蹈中心达成调解协议,由该机构投资人当庭一次性支付小李医疗费、住院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18000元。

法官说法:

未签约就允许参加培训

说明教育机构希望营利

法官表示,教育机构应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本案中,舞蹈中心允许小李免费参训,最终目的是希望与其监护人签订培训合同,从而实现营利。然而,事故发生时,该机构有多名学员,却仅安排一名培训老师在场辅导,并未尽到合理的教育管理责任。而舞蹈中心在小李未交费的情况下仍允许其参训,其社会责任感值得肯定,故应适当减轻其责任。此外,小李作为年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理应具备一定的安全防护意识,其自身亦需承担部分责任。

教育监管部门要积极履职尽责,加强宣传引导、巡视督查,规范校外培训活动。教育培训机构应严格落实教育、管理职责,做到课前有预防、课中勤监管、事后急救助。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第一责任人,应时刻引导孩子树立安全防范意识,帮助其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通讯员 赵红媚 张姚 记者 杨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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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合同只能适当减轻责任

在监护人未交培训费且未与培训机构签订合同的情况下,未成年人在校外教育机构培训受伤,责任应如何认定?近日,北碚区法院静观法庭审结了一起因未成年人在校外培训机构跳舞受伤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经审判员义正辞严讲“法理”,循循善诱讲“事理”,感同身受讲“情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庭兑现。

案例:

未交费学生培训时摔伤

协商未果状告培训机构

2024年7月8日,年满14岁的小李因热爱跳舞,独自前往某舞蹈中心咨询培训事宜。接待老师认为小李年龄偏大,告知其暂无合适的课程。小李主动展示了自己在学校跳舞表演的视频,并表示自身有一定的舞蹈基础,希望能参加培训。首次试学后,舞蹈中心告知小李需交费后才能正式上课,小李便将机构收款二维码拍照发给了父母。

之后,舞蹈中心因未收到培训费便再次催促小李交费,并与其父母取得电话联系,小李父母称其有舞蹈基础,支持其参加培训。然而,直到5天后的第三次训练,小李父母仍未交费,也未与舞蹈中心签订合同。也正是在这次训练中,小李不慎摔伤左脚,导致左胫腓骨干骨折。事发后,舞蹈中心立即拨打急救电话,积极护送小李就医,并垫付了部分费用。

小李父母认为舞蹈中心未完全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侵权责任。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小李父母遂诉至法院,要求舞蹈中心赔偿医疗费、住院期间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27000余元。

调解:

双方形成事实合同关系

各方应按过错程度担责

法官经审理认为,针对未成年人校外培训未交费却意外受伤的情况,需通过审查双方磋商记录、培训情况、收费制度等,从实质上判断双方是否已形成事实上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若已形成教育培训合同关系,且未成年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培训机构仅需依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在其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若双方未形成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则应从培训机构的正常能力和合理限度范围出发,依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判断其是否已经尽到了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合理划分责任比例。同时,考虑到培训机构并未收取培训费用,基于平衡利益考虑,可适当减轻其责任。此外,还需综合考虑被侵权人自身过错等因素。

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小李父母与舞蹈中心达成调解协议,由该机构投资人当庭一次性支付小李医疗费、住院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18000元。

法官说法:

未签约就允许参加培训

说明教育机构希望营利

法官表示,教育机构应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本案中,舞蹈中心允许小李免费参训,最终目的是希望与其监护人签订培训合同,从而实现营利。然而,事故发生时,该机构有多名学员,却仅安排一名培训老师在场辅导,并未尽到合理的教育管理责任。而舞蹈中心在小李未交费的情况下仍允许其参训,其社会责任感值得肯定,故应适当减轻其责任。此外,小李作为年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理应具备一定的安全防护意识,其自身亦需承担部分责任。

教育监管部门要积极履职尽责,加强宣传引导、巡视督查,规范校外培训活动。教育培训机构应严格落实教育、管理职责,做到课前有预防、课中勤监管、事后急救助。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第一责任人,应时刻引导孩子树立安全防范意识,帮助其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通讯员 赵红媚 张姚 记者 杨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