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校外教育培训市场火爆,在培训机构接受培训期间受伤的事件也时有发生。送孩子去上培训班,不料孩子意外受伤,应该谁来承担责任?近日,渝北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上舞蹈培训班意外受伤的教育培训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培训机构承担全部责任。 案例: 学员舞蹈培训受伤 起诉培训机构赔偿 王某在某培训机构报名进行舞蹈培训。2022年6月10日20时17分许,王某在授课老师蒙某的指导下进行空翻动作练习。20时18分许,王某再次被要求练习空翻动作时,右膝不慎受伤。 事发监控视频显示,舞蹈室内只有上课学员及指导老师蒙某,家长均在门外等候。经送医诊疗,王某被诊断为膝关节前十字韧带损伤、半月板损伤。经鉴定,王某的伤不构成伤残等级。后王某将培训机构及舞蹈老师蒙某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9万余元。 被告某培训机构认为,原告在学习舞蹈时的动作均属于正常练习,舞蹈练习现场设有安全防护设备,教学时现场配备了助教人员,原告的空翻动作亦在老师一对一辅助保护下完成;体育活动本身就存在风险,原告的空翻练习难度系数较高,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应当清楚存在身体偶发性损伤的可能。原告作为长期练习舞蹈的学生,练习过程中需要对危险保持高度注意的义务,在身体已经有了不适的情况下就应当立即提出并停止练习,否则就是自甘风险,原告受伤培训机构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判决: 舞蹈老师系履行职务 要求其担责于法无据 渝北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培训机构系核准登记的舞蹈培训机构,通过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可见,学员家长在学员进行舞蹈训练时并不在舞蹈室内,故家长上课期间的监护责任根本无法实际履行;原告系未成年人(事发时12岁),其舞蹈动作由某培训机构指导训练。事发时,原告正在进行空翻动作的练习,某培训机构明知该动作难度系数较高、原告练习翻转动作后出现跛脚的情况下,仍然让原告再次进行空翻练习,其对原告的受伤应承担全部责任。 蒙某系被告某培训机构聘请的舞蹈老师,原告要求蒙某在本案中承担责任于法无据,对其要求蒙某承担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遂判决被告某培训机构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9508.84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培训机构有安保义务 疏于履行应承担全责 教育培训机构对其未成年学员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尤其对于舞蹈、游泳等专业性强、危险系数高的课程,更应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风险防控能力。 广大家长在选择校外培训机构时,应审慎考察培训机构的办学许可、备案登记情况,对培训场所的安保环境、老师的培训资质及年限等进行全方面了解,同时要对未成年人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提醒其及时关注自身身体状况,上课时注意量力而行,避免意外受伤。 通讯员 余婧 记者 朱颂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