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 张柳妞)“你们这是敲诈!这个钱我不可能给!”4月7日,在一案涉施工现场,情绪激动的温某公司工作人员说道。这也是当天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案件承办团队前往永川区希望解开的“症结”。 2021年9月,某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发包方与温某公司通过招标后签订主题园区工程施工合同。同年12月31日工程竣工验收。可仅仅过了一个月,该园区工程挡墙便出现变形和倒塌。 温某公司收到通知后,于2022年4月对排水、构造柱和挡墙加固等进行施工。后某开发有限公司认为该工程仍存在墙体沉降倾斜、开裂、倒塌等质量问题,便委托第三方对案涉工程进行了勘察和质量检测。 2022年11月,某开发有限公司曾向法院提起过诉讼,要求解除与温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赔偿损失及修复费等费用。因其委托的鉴定机构不具备相关资质,未对工程整改方案和费用进行鉴定,同时温某公司表示同意自行整改,故法院判决对某开发有限公司主张的修复费用不予支持。 2024年7月,温某公司向永川区法院提起诉讼追索工程款时,某开发有限公司又以资金损失为由提起反诉。一审法院判决某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温某公司工程款78万余元,驳回温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驳回某开发有限公司反诉请求。某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整改的费用问题,双方对于整改费用的诉求差距较大因此无法达成一致。”案件承办法官表示。合议庭结合现场数据,向双方释明相关规定,并组织双方对现场勘验进行质证,厘清双方责任,引导其算好“法律账”“经济账”,将“争输赢”的心态转变为“求共赢”。 勘验完毕后,某开发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表态愿意按要求整改,也希望双方能各退一步解决好问题。温某公司工作人员也转变态度表示愿意冷静下来协商,并感激地表示,“感谢各位法官,给你们添麻烦了,你们来现场看过我心里就踏实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