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安网讯(通讯员 田雨果)“我犯了什么法,你们凭什么罚我款”—执行法官向其宣读完罚款决定书后,协助义务人谢某这样说到。 2016年11月10日,彭水法院在执行杨某依据渝彭劳人仲案字(2016)第46号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重庆欧尔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欧尔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欧尔公司在谢某处有承包经营费数十万元,因被执行人欧尔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法官依法向协助义务人谢某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谢某履行协助义务将被执行人欧尔公司在其处的承包费以10万元为限予以扣留,随后欧尔公司与杨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2017年5月3日,执行法官再次向协助义务人谢某送达了(2016)渝0243执148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被执行人欧尔公司在协助义务人谢某处的承包经营费63845元,同时告知其未经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不得擅自结算支付给被执行人欧尔公司。 2017年12月6日,执行法官向谢某送达裁定书要求提取扣留前述承包经营费时,却得知谢某在未经人民法院准许的情况下已擅自将承包经营费全部结算并支付给被执行人欧尔公司,当日,执行法官向谢某送达了限期追回裁定书,责令协助义务人谢某立即追回扣留款项,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谢某消极履行追回义务,期限届满后,仍未追回扣留款项。 2018年4月10日,彭水法院依法对谢某作出了罚款一万元的处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