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通讯员 刘虎)12月17日,云阳法院第五人民法庭法官驱车两个半小时,来到辖区大阳镇柏树村,审理一起解除收养关系案件,通过法官现场调解,最终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养女”王红向“养父”王汉当庭支付15000.00元;登记在养女名下的房屋归养父所有;双方解除收养关系。调解结束后,王汉还在念叨自己对王红的养育之情,邻居们劝他:“都过去了。” 1980年,王汉与现任妻子结婚,七年后,还未生育子女的两夫妻收养了一名四岁的小女孩,取名王红。即便后来亲生女儿出生,王汉也将王红视同己出。转眼间,当年的小女孩到了谈婚论嫁的年纪,为了招揽上门女婿,王汉便将家庭共有的房屋登记在王红名下。在王汉看来,原本王红只是拿走户口本办理结婚登记,谁料,这一走竟是五年。王红的不辞而别让王汉心痛不已,时间虽然缓解了他的痛苦,但回过神来,房屋登记却成了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于是便将“养女”告上法庭。了解原告真实意图后,法院干警百般打听,终于联系上“养女”,后者表示愿意将房子物归原主,也愿意给养父1万元聊表心意。但就是这1万元,成了庭审中原被告争执不下的焦点,法官在现场打通养女的电话,晓之以理进行劝说,而王汉的态度也缓和下来,中午12点半,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王红的代理律师也当庭将15000元交到王汉手中。 近年来,云阳法院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责任理念,广泛开展便民诉讼,将庭审搬到当事人家门口,让“法官下乡”、“司法入户”成为新常态,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欢迎。(文中当事人名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