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吴维)近日,彭水法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发现有案外人员假借与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熟识之名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经初步询问、核实后,迅速将该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冯某起诉离婚后,期间因与丈夫陈某协商和好,故申请撤回诉讼,并要求法院退还其一半诉讼费1000元,而此时审判系统显示,本案应交的诉讼费为120元且冯某并未缴纳。原来,冯某为离婚曾多次去民政局咨询,期间认识了附近经营打字、拍照业务的王某,并从王某处得知如果家属不愿意签字离婚,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而且王某称其在法院有熟人,跟某某法官关系很好,可以很快帮忙把事情办了。冯某信以为真,并通过讲价给了王某2000元现金。 法官寄语:人民法院在受理当事人提出的诉讼后,将严格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等规定,通过缴费窗口刷卡、指定银行账户打款等方式收取诉讼费,并开具刷卡小票和交费发票。人民群众在诉讼活动中要多问多看,谨防上当受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