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添劲助力

时间: 2018-11-29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9986

  


新闻发布会现场


本报讯 (记者 张柳妞) 昨日,记者从市五中院2018年度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获悉,今年前3季度,该院共办理涉民营企业的民商事案件1061件,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4件,涉民营企业职务犯罪16件。全院共办结涉民营企业的执行案件108件,兑现金额117505.1万元。会上,五中院还公布了2018年度民营经济司法保护10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


  由被告住所地


  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2011年3月8日,中冶赛迪上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赛迪公司)与浙江协和首信钢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和首信公司)签订了相关合同。不久,中冶赛迪公司按约交付设备,但协和首信公司拒不支付进度款。


  中冶赛迪公司向九龙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协和首信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资金损失。协和首信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将该案移送其住所地的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审理。九龙坡法院裁定驳回。协和首信公司向五中院提起上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具有法定管辖权。因作为买卖合同相对方的协和首信公司住所地位于浙江省,由浙江法院管辖更符合双方签订合同时就地域管辖选择的合意。五中院裁定:撤销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所作民事裁定,本案移送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处理。


  案例二


  租赁合同产生分歧


  判处承租方补交租金


  某超市承租一地产开发公司的房屋。双方对租金约定其中一条的理解产生分歧,计算相差230多万元,难以统一意见。地产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超市按照其理解支付2租金230余万元。渝中法院判决驳回。地产开发公司向五中院提起上诉。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按照合同目的解释,双方签订合同,出租方的目的是收取租金,承租方的目的是利用租赁场地经营盈利。五中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地产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三


  破产重组避免清算


  为民企过关赢得机会


  五家公司先后现金流枯竭,诉讼缠身,经营陷入困境。经五家公司申请,市五中院先后受理了这五家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依法指定了管理人。


  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资产债务进行全面梳理,发现五家公司人员交叉任职,资产、资金相互混合,提出将五家企业合并重整。五中院听取债务人、债权人的意见后,裁定五案合并重整,并依法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办案法官表示,该案充分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重整制度的规定,避免了破产清算,保存了已经存在20余年的民营企业的主体资格和营业事务。管理人设计的债转股方案,取得了担保债权人同意延期获得清偿的承诺,为民营企业渡过难关赢得机会,也为意向投资人顺利进入铺平了道路。与此同时,五家民营企业200余名职工的工作和经济收入保持了稳定。


  案例四


  代签名无效


  股东大会决议不能成立


  2015年11月4日,某公司召开股东会,形成股东会决议,明确出售公司有关资产。因未进行有效通知,股东之一王雷(化名)未能出席股东会,决议上王雷的签字系法人代表萧何(化名)代签。王雷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前述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并无效。九龙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王雷向五中院提起上诉。


  五中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的股东仅有王雷与萧何两人,在形成本案的股东会决议时没有召开股东会,也没有以书面形式一致对决议事项形成表示同意,更为重要的是,案涉股东会决议没有王雷的真实签名。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确认前述股东会形成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案例五


  此麻花非彼麻花


  不正当竞争被叫停


  重庆喜火哥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九龙坡分公司(以下简称喜火哥九龙坡分公司)生产的麻花产品包装袋上使用了“陳昌江”、“磁器口陈麻花”等标志。重庆市陈麻花公司认为喜火哥九龙坡分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起诉至五中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陈昌银”商标权的侵权行为及对“磁器口陈麻花”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等。


  五中院经审理认为,基于“陳昌江”标志与“陈昌银”商标整体外观近似,且“陳昌江”标志并无任何在先使用的事实,同时没有证据表明“陳昌江”标志有商业宣传和投入,以建立起自身的知名度。其行为侵犯了重庆市陈麻花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喜火哥九龙坡分公司立即停止使用“陳昌江”标志;立即停止使用“磁器口陈麻花”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喜火哥九龙坡分公司提起上诉,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六


  项目未实施拒付设计费


  法院判决依法支付


  2010年8月,某房管局将某项目等蓝图提交某公司后,该公司便进场开始工作,形成测绘成果资料。并经房管局委托的单位和专家审查通过。2015年,该公司将上述成果交付房管局。由于其他原因,涉案土地整治项目至今未实施。该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房管局支付国土整治规划编制费、土地前期测绘费,具体金额以鉴定结论为准。法院判决予以支持。某房管局不服,向五中院提起上诉。


  五中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合同关系成立。其中公司将测绘成果提交房管局,并经房管局委托的单位和专家审查通过,应当视为房管局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房管局应支付相应的规划、测绘费而未付,未履行其主要合同义务,存在过错。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七


  纠纷已了结申请再审


  申请要求被驳回


  因工程款问题,鑫奥公司起诉请求城建公司给付工程款及利息损失。九龙坡法院判决支持了鑫奥公司的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鑫奥公司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2017年9月27日,鑫奥公司向执行法院出具收条,载明收到该和解协议约定的款项。2017年11月16日,城建公司向五中院申请再审。


  五中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无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本案中,《执行笔录》所记载内容显然属于执行和解协议。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表明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新的协议处分自己的权利,并通过实际履行的方式了结了原有纠纷。因此,城建公司无权申请再审,对其再审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案例八


  骗取银行贷款


  法院判决职务侵占罪


  某村村长张三(化名),结识一小额贷款公司信贷经理吴云(化名,另案处理)。2014年9月,吴云遂与张三等人达成共识:由张三提供其所在村村民身份资料,吴云等人负责其他环节,办理虚假贷款以骗取贷款公司贷款为已所用。


  随后,张三将村民交由其保管的身份资料8份交给吴云,吴云利用其信贷经理的职务之便,使前述虚假资料申请的贷款获得准许12笔共计965万元,并通过网上转账的方式,回流到自己所持有的银行账户内进行支配,分配给张三393.03万元占有使用。


  至一审法院审理时止,尚有本金403.083761万元未归还。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决张三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万元;张三连带向贷款公司退赔损失。张三向五中院提起上诉。


  五中院经审理认为,张三与贷款公司的信贷经理吴云共谋,两人通过虚假贷款的方式,共同将贷款公司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刑罚处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九


  涉案物品占地造成损失


  主张方有权获得赔偿


  2011年7月1日,某房地产公司分别与其他两家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某商业用房负一层、一层出租给两公司。因这两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当地公安分局对相关涉案人员进行查处,并对该两公司相关承租场地内的涉案物品及车辆进行就地扣押。


  五中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安分局将涉案物资置于房地产公司的场地内,占用了该物业,给房地产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决定:由公安分局赔偿地产公司损失。


  案例十


  工程款纠纷无法兑付


  法院出面巧解决


  某置业公司逾期未履行五中院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支付4091.15万元工程款的义务,执行人江云(化名)向五中院申请执行。五中院依法查封了某置业公司两栋楼的所有房屋。估价8850余万元,但设置有银行的抵押权共计9500余万元。被执行人为民营企业,执行过程中存在两种执行方案,一种方案为直接拍卖已查封的被执行人房产,该种措施虽能实现申请人权益,但由此会导致被执行人资金链彻底断裂无法正常经营。另一种方案为通过被执行人自行销售、法院监管销售款流向的方式处置查封房产。


  执行法官向申请执行人江云释法说理,在多方努力下,终于推动这起利益关系复杂的大标的执行案件得以顺利执行。通过上述方式,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共计4231余万元,剩余执行案款168万余元及延迟履行金21万余元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责编 王海成 组版 李天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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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现场


本报讯 (记者 张柳妞) 昨日,记者从市五中院2018年度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获悉,今年前3季度,该院共办理涉民营企业的民商事案件1061件,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4件,涉民营企业职务犯罪16件。全院共办结涉民营企业的执行案件108件,兑现金额117505.1万元。会上,五中院还公布了2018年度民营经济司法保护10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


  由被告住所地


  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2011年3月8日,中冶赛迪上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赛迪公司)与浙江协和首信钢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和首信公司)签订了相关合同。不久,中冶赛迪公司按约交付设备,但协和首信公司拒不支付进度款。


  中冶赛迪公司向九龙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协和首信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资金损失。协和首信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将该案移送其住所地的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审理。九龙坡法院裁定驳回。协和首信公司向五中院提起上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具有法定管辖权。因作为买卖合同相对方的协和首信公司住所地位于浙江省,由浙江法院管辖更符合双方签订合同时就地域管辖选择的合意。五中院裁定:撤销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所作民事裁定,本案移送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处理。


  案例二


  租赁合同产生分歧


  判处承租方补交租金


  某超市承租一地产开发公司的房屋。双方对租金约定其中一条的理解产生分歧,计算相差230多万元,难以统一意见。地产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超市按照其理解支付2租金230余万元。渝中法院判决驳回。地产开发公司向五中院提起上诉。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按照合同目的解释,双方签订合同,出租方的目的是收取租金,承租方的目的是利用租赁场地经营盈利。五中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地产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三


  破产重组避免清算


  为民企过关赢得机会


  五家公司先后现金流枯竭,诉讼缠身,经营陷入困境。经五家公司申请,市五中院先后受理了这五家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依法指定了管理人。


  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资产债务进行全面梳理,发现五家公司人员交叉任职,资产、资金相互混合,提出将五家企业合并重整。五中院听取债务人、债权人的意见后,裁定五案合并重整,并依法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办案法官表示,该案充分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重整制度的规定,避免了破产清算,保存了已经存在20余年的民营企业的主体资格和营业事务。管理人设计的债转股方案,取得了担保债权人同意延期获得清偿的承诺,为民营企业渡过难关赢得机会,也为意向投资人顺利进入铺平了道路。与此同时,五家民营企业200余名职工的工作和经济收入保持了稳定。


  案例四


  代签名无效


  股东大会决议不能成立


  2015年11月4日,某公司召开股东会,形成股东会决议,明确出售公司有关资产。因未进行有效通知,股东之一王雷(化名)未能出席股东会,决议上王雷的签字系法人代表萧何(化名)代签。王雷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前述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并无效。九龙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王雷向五中院提起上诉。


  五中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的股东仅有王雷与萧何两人,在形成本案的股东会决议时没有召开股东会,也没有以书面形式一致对决议事项形成表示同意,更为重要的是,案涉股东会决议没有王雷的真实签名。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确认前述股东会形成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案例五


  此麻花非彼麻花


  不正当竞争被叫停


  重庆喜火哥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九龙坡分公司(以下简称喜火哥九龙坡分公司)生产的麻花产品包装袋上使用了“陳昌江”、“磁器口陈麻花”等标志。重庆市陈麻花公司认为喜火哥九龙坡分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起诉至五中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陈昌银”商标权的侵权行为及对“磁器口陈麻花”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等。


  五中院经审理认为,基于“陳昌江”标志与“陈昌银”商标整体外观近似,且“陳昌江”标志并无任何在先使用的事实,同时没有证据表明“陳昌江”标志有商业宣传和投入,以建立起自身的知名度。其行为侵犯了重庆市陈麻花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喜火哥九龙坡分公司立即停止使用“陳昌江”标志;立即停止使用“磁器口陈麻花”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喜火哥九龙坡分公司提起上诉,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六


  项目未实施拒付设计费


  法院判决依法支付


  2010年8月,某房管局将某项目等蓝图提交某公司后,该公司便进场开始工作,形成测绘成果资料。并经房管局委托的单位和专家审查通过。2015年,该公司将上述成果交付房管局。由于其他原因,涉案土地整治项目至今未实施。该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房管局支付国土整治规划编制费、土地前期测绘费,具体金额以鉴定结论为准。法院判决予以支持。某房管局不服,向五中院提起上诉。


  五中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合同关系成立。其中公司将测绘成果提交房管局,并经房管局委托的单位和专家审查通过,应当视为房管局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房管局应支付相应的规划、测绘费而未付,未履行其主要合同义务,存在过错。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七


  纠纷已了结申请再审


  申请要求被驳回


  因工程款问题,鑫奥公司起诉请求城建公司给付工程款及利息损失。九龙坡法院判决支持了鑫奥公司的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鑫奥公司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2017年9月27日,鑫奥公司向执行法院出具收条,载明收到该和解协议约定的款项。2017年11月16日,城建公司向五中院申请再审。


  五中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无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本案中,《执行笔录》所记载内容显然属于执行和解协议。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表明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新的协议处分自己的权利,并通过实际履行的方式了结了原有纠纷。因此,城建公司无权申请再审,对其再审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案例八


  骗取银行贷款


  法院判决职务侵占罪


  某村村长张三(化名),结识一小额贷款公司信贷经理吴云(化名,另案处理)。2014年9月,吴云遂与张三等人达成共识:由张三提供其所在村村民身份资料,吴云等人负责其他环节,办理虚假贷款以骗取贷款公司贷款为已所用。


  随后,张三将村民交由其保管的身份资料8份交给吴云,吴云利用其信贷经理的职务之便,使前述虚假资料申请的贷款获得准许12笔共计965万元,并通过网上转账的方式,回流到自己所持有的银行账户内进行支配,分配给张三393.03万元占有使用。


  至一审法院审理时止,尚有本金403.083761万元未归还。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决张三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万元;张三连带向贷款公司退赔损失。张三向五中院提起上诉。


  五中院经审理认为,张三与贷款公司的信贷经理吴云共谋,两人通过虚假贷款的方式,共同将贷款公司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刑罚处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九


  涉案物品占地造成损失


  主张方有权获得赔偿


  2011年7月1日,某房地产公司分别与其他两家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某商业用房负一层、一层出租给两公司。因这两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当地公安分局对相关涉案人员进行查处,并对该两公司相关承租场地内的涉案物品及车辆进行就地扣押。


  五中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安分局将涉案物资置于房地产公司的场地内,占用了该物业,给房地产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决定:由公安分局赔偿地产公司损失。


  案例十


  工程款纠纷无法兑付


  法院出面巧解决


  某置业公司逾期未履行五中院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支付4091.15万元工程款的义务,执行人江云(化名)向五中院申请执行。五中院依法查封了某置业公司两栋楼的所有房屋。估价8850余万元,但设置有银行的抵押权共计9500余万元。被执行人为民营企业,执行过程中存在两种执行方案,一种方案为直接拍卖已查封的被执行人房产,该种措施虽能实现申请人权益,但由此会导致被执行人资金链彻底断裂无法正常经营。另一种方案为通过被执行人自行销售、法院监管销售款流向的方式处置查封房产。


  执行法官向申请执行人江云释法说理,在多方努力下,终于推动这起利益关系复杂的大标的执行案件得以顺利执行。通过上述方式,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共计4231余万元,剩余执行案款168万余元及延迟履行金21万余元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责编 王海成 组版 李天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