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杨 雪 通讯员 徐建峰)近日,长寿区发生了一起行人过街被撞的事故,但在这起事故中,行人不仅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而且还要负责对方车辆驾驶员的损害赔偿。 当天18时57分,在长洪路桃兴三路路口南北方向的红灯已经亮起,一名身穿黑衣的女子正走上了行人过街设施。此时,东西方向的车辆也开始涌行,而这名黑衣女子不顾红灯的管控,突然加速横过公路,一辆从东西方向正常直行的电动自行车因这突发的情况,来不及采取避让措施,径直撞倒了黑衣女子,电动车驾驶人也因此重重摔倒在地,造成锁骨粉碎性骨折。 据长寿交巡警四大队民警介绍,行人闯红灯横过公路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行人将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责编 王海成 组版 李天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