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9月26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修订后的《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下称《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据市人大法制工委副主任黎藜介绍,《条例》设置了用能单位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的一般义务,对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领域节能进行了规范,明确主要耗能行业应当推行能耗在线监测,鼓励工业企业开展节能技术改造,强调建筑工程要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条例》规定,对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即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还有纳入重点用能监管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由市节能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定期公布。 重点用能单位必须履行四项义务:完成市节能主管部门下达的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每年向市节能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市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市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督管理,对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重点用能单位如果未完成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的,《条例》规定,市节能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市、区县(自治县)城市照明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节约用电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的能耗。 记者 唐孝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