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江津区几江街道某小区的余女士和王先生是同一栋楼的邻居。 某日,王先生闲来无事在楼顶遛狗。此时住在顶楼的余女士和她的泰迪犬正要外出,王先生的金毛犬闻声跑来,靠着体型优势“以大欺小”咬住了泰迪的脖子。 情急之下,余女士为解救“爱宠”,试图用手将其分开,“拉架”过程中致右手手背、大腿内侧、臀部等被咬伤、抓伤,并因此接种狂犬疫苗五针,产生费用1512元。 为此,余女士请求王先生赔偿全部损失,而王先生却说自己在拉架的时候也被泰迪犬咬伤,不愿赔偿。 余女士遂于近日诉至江津法院,请求王先生赔偿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787元。 江津法院审理认为,金毛犬明显大于泰迪犬,在其撕咬过程中,嘴必然张开,牙齿也会暴露,余女士在解救过程中被咬伤具有高度盖然性,即使同时被其泰迪划伤也不影响金毛犬咬伤的责任承担。在此期间,余女士不存在故意等过错。故王先生作为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江津法院综合原告的实际损失,依法判决王先生赔偿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977元。 如今许多家庭都饲养了宠物,因其导致的伤害事件时有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我国对动物造成损害采取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无论是否有过错,均应对其饲养的动物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只有在受害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管理人或饲养人才减轻或不承担责任。 新年快到了,津法君在此提醒广大“汪星人”的主人,出门后要牵紧狗绳,管好自己的“爱宠”,在自己快乐的同时,不给他人带来烦恼和危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