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不到“保护费”就砸东西 两男子寻衅滋事获刑

时间: 2020-04-29 来源: 重庆长安网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461

本网讯(记者 周喜冬 通讯员 闫洋)日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通过远程提讯系统,公开开庭宣判被告人黄某、易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案。

2019年,家住江津区珞璜镇的黄某、易某因“缺钱用”,伙同其余3名男子(另案处理)向当地门店经营者收取“保护费”。3月底,黄某、易某等人前往珞璜镇一家茶馆,以“不拿钱就砸店”进行威胁,成功迫使经营者支付1200元,几人随即平分。随后,黄某、易某等人在另一家茶馆收取“保护费”时,遭到茶馆老板秦某的拒绝,几人因此怀恨在心。数日后,黄某、易某等人再次来到秦某经营的茶馆,将茶馆内的3台麻将机、1台洗衣机、1台冰箱、22张塑料凳、4张木凳悉数砸毁。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损毁物品价值人民币10000余元。

2019年4月底至5月,被告人黄某、易某先后在珞璜镇家中和某客运中心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易某拒不认罪。

江津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易某伙同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黄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易某的辩解理由与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符,不予采纳。

综合两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悔罪态度,江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易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承办法官介绍,寻衅滋事行为损害社会公共秩序,严重阻扰生产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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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不到“保护费”就砸东西 两男子寻衅滋事获刑

本网讯(记者 周喜冬 通讯员 闫洋)日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通过远程提讯系统,公开开庭宣判被告人黄某、易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案。

2019年,家住江津区珞璜镇的黄某、易某因“缺钱用”,伙同其余3名男子(另案处理)向当地门店经营者收取“保护费”。3月底,黄某、易某等人前往珞璜镇一家茶馆,以“不拿钱就砸店”进行威胁,成功迫使经营者支付1200元,几人随即平分。随后,黄某、易某等人在另一家茶馆收取“保护费”时,遭到茶馆老板秦某的拒绝,几人因此怀恨在心。数日后,黄某、易某等人再次来到秦某经营的茶馆,将茶馆内的3台麻将机、1台洗衣机、1台冰箱、22张塑料凳、4张木凳悉数砸毁。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损毁物品价值人民币10000余元。

2019年4月底至5月,被告人黄某、易某先后在珞璜镇家中和某客运中心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易某拒不认罪。

江津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易某伙同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黄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易某的辩解理由与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符,不予采纳。

综合两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悔罪态度,江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易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承办法官介绍,寻衅滋事行为损害社会公共秩序,严重阻扰生产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