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案中创新实践《民法典》

时间: 2020-08-07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8433

庭前会议现场

  8月5日,开州区法院第10审判法庭,来自部分全国媒体,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高法院、市二中法院、开州区委政法委、开州区司法局等机关的40多双眼睛全神贯注地盯着审判席。这是开州区法院在其制定的《民事案件庭前会议工作指引》(下称《指引》)指导下进行的一场庭前会议。

  庭前会议听取原被告意见

  开州区法院民二庭员额法官熊军在审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当事双方提交的证据较多,争议的焦点不明,故决定召开庭前会议。合议庭成员认真查阅案件卷宗,制作阅卷笔录,厘清案件焦点,理顺审理脉络,并提前制定了庭前会议、庭审预案。这也是熊军法官今年以来第8次针对复杂案件组织召开庭前会议。

  在庭前会议中,合议庭详细释明了召开庭前会议的目的和流程,进一步明确了原告的诉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同时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在认真听取双方意见后,结合双方的证据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促使双方当事人明确争议分歧所在。法官随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庭前会议调解,从而为下一步的正式开庭有序、高效进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院长解读庭前会议指引

  开州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彭贵介绍了民事案件庭前会议工作指引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和重要意义。特别在提到庭前会议制度的主要特点时,这位具有法学博士学历背景的法院院长如数家珍、娓娓道来。

  彭贵说,庭前会议是在《民法典》横空出世、法治营商环境建设深入推进、司法改革落地生根、人民法院人案矛盾突出的社会背景下制定的,具有3个方面的重要价值。

  庭前会议是落实《民法典》的有益探索。《民法典》是各类民事法律规范的综合性法律,既是对过去法律经验的总结,也是对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成果的固化和制度化。对于司法机关而言,其意义不言而喻。开州区法院结合了《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在庭前会议制度理论系统化方面先行先试,上接《民法典》的天线,下接办案的实践,真正把《民法典》的精神学习贯彻落实到办案实践中,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期待、新需求。

  庭前会议是深化法治营商环境建设的有益尝试,这是它的社会价值。庭前会议制度的落地生根,有利于更好地适用和完善民事庭前会议制度,确保庭审程序的顺利进行,提高庭审效率,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减轻诉累,是对法治营商环境建设的大胆探索和有力实践。

  庭前会议是指导法官办案的有益工具,这是它的实践价值。《指引》根据《民法典》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起草,通俗易懂、操作性强,解决了庭前会议做什么和怎么做的问题。该《指引》对庭前会议的准备、庭前会议的启动、庭前会议的内容及程序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扫清了高效庭审的程序性障碍,合议庭、承办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人民陪审员在庭前会议的各自职责明确,为庭前会议制度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成为提高法官司法能力和水平的实实在在的工具。

  记者 罗翠 通讯员 边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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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案中创新实践《民法典》

庭前会议现场

  8月5日,开州区法院第10审判法庭,来自部分全国媒体,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高法院、市二中法院、开州区委政法委、开州区司法局等机关的40多双眼睛全神贯注地盯着审判席。这是开州区法院在其制定的《民事案件庭前会议工作指引》(下称《指引》)指导下进行的一场庭前会议。

  庭前会议听取原被告意见

  开州区法院民二庭员额法官熊军在审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当事双方提交的证据较多,争议的焦点不明,故决定召开庭前会议。合议庭成员认真查阅案件卷宗,制作阅卷笔录,厘清案件焦点,理顺审理脉络,并提前制定了庭前会议、庭审预案。这也是熊军法官今年以来第8次针对复杂案件组织召开庭前会议。

  在庭前会议中,合议庭详细释明了召开庭前会议的目的和流程,进一步明确了原告的诉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同时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在认真听取双方意见后,结合双方的证据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促使双方当事人明确争议分歧所在。法官随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庭前会议调解,从而为下一步的正式开庭有序、高效进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院长解读庭前会议指引

  开州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彭贵介绍了民事案件庭前会议工作指引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和重要意义。特别在提到庭前会议制度的主要特点时,这位具有法学博士学历背景的法院院长如数家珍、娓娓道来。

  彭贵说,庭前会议是在《民法典》横空出世、法治营商环境建设深入推进、司法改革落地生根、人民法院人案矛盾突出的社会背景下制定的,具有3个方面的重要价值。

  庭前会议是落实《民法典》的有益探索。《民法典》是各类民事法律规范的综合性法律,既是对过去法律经验的总结,也是对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成果的固化和制度化。对于司法机关而言,其意义不言而喻。开州区法院结合了《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在庭前会议制度理论系统化方面先行先试,上接《民法典》的天线,下接办案的实践,真正把《民法典》的精神学习贯彻落实到办案实践中,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期待、新需求。

  庭前会议是深化法治营商环境建设的有益尝试,这是它的社会价值。庭前会议制度的落地生根,有利于更好地适用和完善民事庭前会议制度,确保庭审程序的顺利进行,提高庭审效率,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减轻诉累,是对法治营商环境建设的大胆探索和有力实践。

  庭前会议是指导法官办案的有益工具,这是它的实践价值。《指引》根据《民法典》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起草,通俗易懂、操作性强,解决了庭前会议做什么和怎么做的问题。该《指引》对庭前会议的准备、庭前会议的启动、庭前会议的内容及程序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扫清了高效庭审的程序性障碍,合议庭、承办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人民陪审员在庭前会议的各自职责明确,为庭前会议制度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成为提高法官司法能力和水平的实实在在的工具。

  记者 罗翠 通讯员 边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