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安网

吵架“气死人”究竟该不该担责

法院:猝死是自身原因所致,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来源:重庆法治报 时间:2023-04-05 编辑:徐瑞阳 阅读:

  “气死我了”是日常生活中人们表达情绪时常用的话,那么在争吵过程中,如果一方真的被“气死了”,另一方是否需要担责呢?近日,江津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吵架气死”引发的纠纷,一起来看看到底是怎么回事吧。

  案例:

  和人争吵后倒地猝死

  家人起诉索赔20万元

  2022年春节期间,老刘骑摩托车到客运站接妻子回家,由于妻子还未到站,老刘便把摩托车停在了客运站附近的路口,径直排在了正准备拉客的“摩的”驾驶员小龚前面。

  小龚见状,误认为老刘也是来客运站拉客的,于是就提醒老刘说要按顺序排队。老刘认为这个年轻人不分青红皂白地找茬,冒犯了自己,便和小龚争吵起来。争吵期间,老刘情绪愈发激动,声音也越吵越大。

  妻子到站后找到了老刘,然而妻子不但没有对老刘进行劝解,甚至也加入了争吵阵营,在两人的“联合夹击”下,小龚一直处于下风。

  争吵持续了4分钟左右。老刘和妻子取得了“胜利”,但因老刘情绪一直很激动,所以直至吵完都没有平复下来。夫妻二人正准备离开时,老刘突然晕倒在地,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心脏骤停。

  事后,老刘一家将小龚起诉至江津区法院,要求小龚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0余万元。

  判决:

  猝死系自身原因所致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老刘骑摩托车停在被告小龚前面,小龚误认为老刘应排在后面与老刘理论,小龚的沟通属于一般公众日常交流的范围。双方争吵的时间非常短暂,期间被告小龚并未下车,并无欲伤害老刘的肢体动作,争吵过程中二人一直保持一定距离。争吵期间,老刘本可骑车带妻子离开,但两人却选择了继续与被告小龚争论。

  小龚不论是否为“摩的”拉客,其与老刘沟通的行为均不足以导致正常人死亡,老刘的死亡原因为心脏骤停,系自身原因所致,被告小龚对老刘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吵架者是否承担责任

  主要看过错和因果关系

  本案主审法官认为,吵架“气死人”的故事当属罕见,吵架者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主要看两点:一是被告对死者死亡是否存在过错;二是被告的行为与死者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对于过错的认定应以注意义务为基础,即行为人对于损害后果存在期望、放任的心态,或者对于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损害后果具有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心态。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通常要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为损害发生必不可少的条件,该行为是否达到相当程度从而实质上增加了损害发生的客观可能性,具体责任的大小应与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结合起来进行分析确定。

  记者 朱颂扬 通讯员 黄书勉

【免责声明】重庆长安网未标有"来源:重庆长安网"或"LOGO、水印的文字、图片、音视频"等稿件均为转载稿件,是出于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致电023-88196827,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政法文化

  • 春天非你莫“鼠”
    子鼠踏春,与人间久别重逢。法治中国年轮新启,我们想...
  • 越过二道岭
    生命似河,岁月如歌。当共和国迈过七十华诞,我们也跋...
  • 触摸文学温度 诠释责任担当
    活动现场 携手推进和繁荣法治文学创作,用文学的力量...
  • Copyright 2020 © 重庆长安网 中共重庆市委政法委员会 主办 重庆法治报社 承办

    渝公网安备50011202500163号 渝ICP备15010797号 电话 023-88196826

    重庆法治报社打击"新闻敲诈"举报电话:023 - 88196822 本网及网群刊发稿件,版权归重庆长安网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