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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空白期内出事故 保险人应当承担责任

来源:重庆法治报 时间:2023-04-24 编辑:徐瑞阳 阅读:

  本网讯(记者 朱颂扬)建筑工程公司为施工人员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支付了相应保险费,施工人员在保险公司签发保单前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以事故不是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为由拒赔,双方纠纷该如何化解?近日,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人民法院联合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运用保险纠纷诉源治理典型案例机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成功化解了该起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2021年11月9日,建筑工程公司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4000元。2021年11月11日,保险公司出具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单载明保险期间自2021年11月12日0时起至2022年3月15日24时止。

  当日,被保险人在建筑工程公司的施工场地发生意外事故,被保险人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出险时间是2021年11月11日上午,而保单生效时间是2021年11月12日0时,出险时间不在承保期间内,遂拒绝赔付。

  承办法官审查后认为,该起保险合同纠纷涉及“保险空白期”内保险责任的认定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符合承保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基于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和公平原则,保险人对于核保“空白期”内发生、符合承保条件的事故应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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