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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代表、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主任 刘召奎:学校幼儿园周边应禁设烟酒销售点

来源:重庆法治报 时间:2023-01-13 编辑:徐瑞阳 阅读:


刘召奎

  市人大代表、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召奎在履职过程中持续关注未成年人保护相关工作,并对如何净化校园周边社会环境进行思考。今年两会,他提出了《关于修订<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建议》,以更好地适应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现实需要,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

  刘召奎提到,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经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从相关条文对比中可以看出,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学校、幼儿园周边社会环境的净化和相应场所、销售网点经营者的义务、责任均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规定,特别是增加了学校、幼儿园周边不能设置酒吧、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的规定,对社会环境净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而现行的《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1998年5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制定依据是修订前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未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能设置酒吧、烟、酒、彩票销售网点,也未对学校、幼儿园周边的具体范围进行明确。

  对此,刘召奎建议依据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结合本市实际,对《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进行修订。他建议修订《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在第一款中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酒吧,并明确界定禁设的距离范围以及计算方法(如以校园院墙计算或是以校门口计算)。

  同时,建议修订《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增加“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和“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的规定,并对禁设距离范围予以明确规定。

  此外,刘召奎还建议依据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修改《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中关于经营者违反相应未成年人保护义务后应承担的责任之规定。特别明确在法律法规施行前已经设置的,应当如何处理;以及明确新开办学校和幼儿园不得在已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和已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相应范围内开办。

  记者 唐孝忠 饶 果 叶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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